該規定載於10月23日刊於官方數位公報的第561號法律,該法建立公共工程執行期間的道路標示規範。

地方政府的公共工程若影響車輛通行,須提前15日通報,此為改善標示系統與降低國內道路壅塞的新措施之一。

該規定同樣刊載於10月23日官方數位公報的第561號法律,旨在規範公共工程期間的道路標示作業。

法規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向陸上交通及運輸管理局(ATTT)提交交通影響緩解計畫,必須明訂替代路線與施工時程,並透過ATTT與社區委員會(juntas comunales)向公眾公開。

此義務適用於可能影響通行的工程,但緊急或應變性质的搶修工程除外。

業者須配置交通管理員

法律亦規定,承攬工程之公司須在產生車流壅塞的路段配置交通管理員。

ATTT負責監督這些規定之落實,並核查企業是否備有足夠人力或機制管控車流。

未遵守者將依相關細則裁處罰鍰。

此外,法規明定永久性標線應於工程通車後一個月內設置完畢。

第561號法律於10月22日公布,依其第9條規定隔日生效。

此項立法係為強化用路安全,並確保公共工程對交通的衝擊能經事先規劃並及時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