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團Vamos為申請政黨登記所提交的七萬簽名,引發一系列質疑與疑問。

在此背景下,選舉法中有關條文正被一群國會議員納入選舉改革範圍,尋求修改。

理解這場爭議的關鍵,在於區分「發起人」(iniciadores)與「成員」(adherentes)。

根據巴拿馬選舉法(Código Electoral),欲組建新政黨的公民團體必須向選舉法院(Tribunal Electoral)提出申請。這些公民即為該程序的發起人,須提供個人資料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。

選舉法院審核申請後,若資料齊備,即授權發起人推进政黨組建程序,同時宣告成員登記期開放。

此階段開啟後,才進入「成員」登記期。成員是指在選舉法院規定期間內登記加入待組建政黨的人士。

因此,這兩種身分在程序上出現於不同階段。

一旦選舉法院核准組黨,即開放行員登記期。根據第67條規定,登記全年可在選舉法院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進行,但選舉期間依法暫停者除外。

當政黨達到法定最低成員數額後,其臨時代表可申請關閉登記作業。

隨後進入另一階段:選舉首任黨代表並召開建黨Convention(constitutive convention)。

Convention結束後,政黨向選舉法院申請正式承認其法律地位。

也就是說,僅達成員人數門檻,並不構成完成組黨;仍需履行選舉法規定的其他程序。

就Vamos而言,該政團已向選舉法院提交超過七萬份簽名及組黨所需文件。

此數字具有重要意義,因為已超過现行法律規範組黨所需的最低成員數額。

然而必須澄清:提交七萬簽名不等於七萬簽名全部通過驗證。選舉法院須逐一審查文件,確認符合法定要件者始予採計。

此外,依據現行法規,爭議焦點不僅在於簽名數量,更在於這些簽名能否計入成員配額。第66條第5款明確規定「可以」計入。

首次辯論有何變動?

此處正是現行法與國會審議改革案之間的差異所在。

政府、司法與憲法事務委員會於2026年9月23日對第699號法律草案(Proyecto de Ley 699)進行首讀審議並通過。討論過程中,針對選舉法院最初提出的草案版本,新增數十項修正。

其中一項修正為刪除第66條第5款。

换言之,拟废除现制中「發起人簽名得計入成員總數」的規定。

該修正案由兩組提案合併提出:一為議員Alexandra Brenes與Walkiria Chandler所提,另一為議員Benicio Robinson與Luis Eduardo Camacho所提。

至此,本次爭議的核心法律議題已清晰呈現。